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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国内购房,被亲友出租如何要回

孟先生在解放前去了台湾,之后在台湾常住,后来和她人生育了儿子小孟。在两岸关系缓和后,孟先生携儿子回沪探望亲友,并在上海置办了房产。去台湾前孟先生在大陆是有妻子的,但后来两人相隔千里,孟先生再婚,妻子也嫁了他人,并生下一儿一女。孟先生购买房产后,将房子交给了自己在大陆的妻子。后孟先生因病去世,儿子小孟继承了遗产,其中包括这套房屋。后来孟先生的大陆的妻子常氏去世。这套房屋的就落到了其女儿和儿子手中,两人将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对半分。律师

这样持续了三四年,小孟回到上海想将房屋出售,但由于房屋中还住着租客,他的售房并不顺利。对于两人擅自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小孟并不想追究责任,他只是口头指责,他要求对方及时将房屋归还给自己。但和常氏的儿女协商后,对方并不理会,他们认为这是母亲留给自己的遗产,而母亲的房屋是当年孟先生所赠送的。出于无奈的小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即便当初孟先生想将房屋送给大陆的前妻常氏,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留下经过公证的文件,甚至孟先生并没有留下遗嘱,要求将房屋交给常氏。他只是将房屋交给了常氏使用。在常氏去世后,这套房屋本来应当返还给孟先生,但当时孟先生也身患重病,奄奄一息,并没有精力来处理自己的房产。后来孟先生去世后,小孟继承了他的遗产,而房屋也沦落到了常氏的儿女手中。现在小孟来到大陆,要求返还房屋给自己,并没有任何问题。常氏的儿女应当及时遣退租户,归还房屋。

由于小孟知道房屋被常氏儿女出租已经三年多,但他表示不在追究期间的法律责任,故而这属于小孟的自愿放弃,但现在小孟提出归还房屋,常氏儿女仍不归还的,则要承担房屋空置的损失,具体可以参照租金。律师

期间,权利人小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就是其回沪之日起计算权利受侵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现主张收回房屋时仍处于持续状态。从小孟知道权力受到侵害之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开始计算。如果发生诉讼,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沈律师受小孟的委托,给常氏儿女发去了律师函,告知他们在一个月内交回房屋,否则就到法院起诉他们,如果起诉之日他们还没有交回房屋的,将按租金计算房屋的损失。发送函件后,兄妹二人虽然没有任何答复,但过了两周,小孟发现房屋中的租客不见了,屋内的物品也搬空了,他找来锁匠,将房屋门打开,收回了自己的住房,不久他顺利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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