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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租金税费负担和税费缴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咨询:A俱乐部向B公司承租了若干套划船设施,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五万余,该价格为B公司的到手价,其他有关办理手续的税费一概不承担。后A俱乐部经营不善,未能及时支付租金,B公司收回了游船并且没收了押金作为违约金。律师

A俱乐部查看了合同后认为打官司没有胜算,合同也约定了如果拖欠租金超过15天的没收游船押金抵充租金和违约金。A俱乐部的负责人心存不满,想“找点B公司的问题。”他认为B公司出租期间一直没有开具租赁费发票,故而要求B公司开票,而B公司提出要求A俱乐部负担税费。A俱乐部认为该项约定由俱乐部负担所有税费的约定是不合法的,B公司的目的是逃避支付税收,故而认为该条款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故而无效。”

后B公司开具了发票给A俱乐部,要求俱乐部负担营业税等有关税费,A俱乐部表示拒绝,认为谁开票谁承担税费。B公司问俱乐部的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税法》等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法》并不属于同一范畴,但相互之间并不矛盾和冲突。税款的征收是税务机关和应税机构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税费如何负担是一个民事行为,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在《合同法》立法时没有对税款的负担进行规定,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约定,对于租赁合同来说,将出租物出租获得收益取得利益,税款因此而产生,出租人可以在出租时将税款的支出考虑到出租成本中,另行约定税款由承租人来承担。律师

税款的缴税义务和税款由谁来负担并不是同一问题,不缴税收构成违反行政法甚至刑法,但税款由谁负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对税款的负担进行约定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而有效。

否则换个思路考虑,出租人完全可以不约定“到手价”,而是将到手价和税费开支完全考虑进去,抬高租赁价格,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既然出租人可以这么做,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税费约定由谁负担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沈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市场,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故而进一步证明了税费的负担和税费的缴纳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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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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