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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不续签,房屋使用费怎么算

2020年在中介的介绍下,罗女士将空置的一套小房子出租给了外地来沪的人员小朱一家三口。按照合同约定,小朱交了一个月的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后,搬入了房屋。之后又支付了一个季度的租金,但此后就开始拖欠租金。经罗女士不断催促,对方虽然勉强将第三季度的租金也交了上来,但却称由于疫情,自己没了工作,交租金有些困难。

罗女士是一个有同情心的人,她同意小朱缓一个月再交租金,之后小朱拖拖拉拉,将近拖了三个月才将租金全额补齐。这下,罗女士不愿意了,她提出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租赁。因罗女士的租金比较低,房屋装修得又不错,小朱妻子马上表示他们愿意续租,并提出支付一整年的租金。考虑到对方支付一整年的租金,罗女士也给他们减免了伍佰元作为优惠。但为了防止对方再次拖欠,她将押金高到三个月的租金。

相安无事了一年后,租赁合同到期,但对方没有搬走,又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罗女士要求续签合同,但对方以家中有事,孩子生病,需要加班为由,并没有和罗女士续签。但罗女士认为去年续签的合同约定租金是一年一付的,自己才没有涨租,故而提出如果要续租的,租金必须一年一付,否则今年的租金就不是这个价格了。对方并没有回应,之后对方在下个月并没有支付任何的租金。

这下,罗女士不乐意了,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双方现在的合同租赁期满,罗女士要求租客搬离房屋,但对方仍占据房屋,不肯返还,并且不肯续签合同,也不肯按照去年的合同进行付款。故而罗女士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她。但诉讼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对方拖着不应诉,败诉后又上诉的,可能时间长达一年。律师

再此期间,对方占用房屋的,罗女士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使用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承租人小朱夫妻继续使用租赁物房屋,形成的租赁关系,在出租人罗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时,租赁关系不再存在。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或者按照房屋被占用期间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格确定。但后者要经过评估,评估费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故而居民住宅的租金一半都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来确定。所以沈律师认为,罗女士需要提出两个诉请,第一是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要求对方搬走,第二是要求按原租赁合同要求对方支付欠付的租金。

第二种办法呢,是无需起诉的,但罗女士本人需要跑几个地方,去水电煤的公司,将水电煤断了,这样没有水电煤对方也无法生活在这样的房屋中,很快就会搬走,特别是断电,更为容易。房屋收回后,罗女士可以对房屋内的水电煤进行结清,对损坏的家具电器进行维修,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拖欠的租金后,将剩余的押金退还给对方。

相比而言,第二种办法更快,当然如果知道租户的银行账户,并能确认里面是由一定金额的,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对方不上诉,几个月也能办完。至于才去那种办法,那么就由罗女士自己决定了。关于租赁合同,以后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在到期前一个月或两个月需要双方对续签合同进行确认,这样就避免到期时找不到对方而无法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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