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离婚后和父母同住,原本居住的房子就空闲出来,为了把自己闲置的房屋尽快出租出去,他找了居间方。后来房地产经纪公司称找到租客了。来看房的是一位奶奶去女性,出于谨慎,魏先生询问了租客的情况,之后就和对方万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为600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六年。律师
过了半年,因需要缴物业费,魏先生来到房屋处,发现房屋内居住的并非是当初来看房的两人,而是在房屋内住了十来个人,是一家公司的宿舍。房屋内原来的家具也已经被挪走,安排了很多的上下铺。魏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他认为房屋的承租方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将房屋出租赚取差价,要求解除合同。
沈洁律师认为魏先生和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不得转租,且租客也没有主动告知转账的事实。承租人为赚取房屋租金差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要求归还专区的房屋租金差价。魏先生认为租客编造谎言,诱使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是为了实现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律师
魏先生和租客万小姐签订了租赁合同,而万小姐又和一家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两份合同的租金并不一致,魏先生出租的价格为每月六千元,而租客万小姐和公司签订的租赁价格高达一万元,实际受到损失的不仅仅只有魏先生,还有租赁房屋的公司。根据两份租金标准不一的租赁合同,可以认定租客万小姐为赚取租金差价,虚构事实以骗取租金差额。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万女士的行为已构成第三人欺诈的可撤销事由,虚构事实签订租赁合同赚取租金差价:构成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