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和小刘是父子关系,老刘的妻子早年已经亡故,之后小刘娶妻生子,老刘并没有给予任何经济帮助。结婚时的各项开支和房屋装修,都是岳父母帮忙和向同事朋友借的。结婚后为了尽早能够还款,小刘的妻子在周末还帮其他公司设计零件,而小刘则在周末和晚上开滴滴,多赚一些钱,争取早日还清借款。
之后老刘岳父母的产权房遇到了拆迁,拿到了一笔补偿款,岳父母将其中的一些款项给了女儿女婿,让他们在其他区购买了房产。眼看儿子和儿媳搬去了遥远的浦东,老头子想不通了,想尽各种办法阻扰他们。但天不遂人愿,小刘取得新房后,简单装修了一下,和妻子搬去了浦东。由于结婚时,老刘阻扰刘妻的户口迁入,故而获得新房后,他们就将刘妻的户口迁到新房中去了。
小刘将自己居住的承租公房出租给了他人。因之前父子两人不和,双方将老式里弄房屋进行了改造,变成了独立的两室户,各从自己的门口出入,设置了各自的卫生间,只有厨房是共用的。小刘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将房屋当成了仓库,放了一些经营用的物品(无危险品和异味),主要是一些婚纱和布料。每月收取的租金和兼职所得,支付新房的房贷已经错错有余了。
看着小夫妻两长期不回家居住,也不来看望老刘,甚至老刘生病住院,小刘只是支付了护工的工资,也不亲自照顾。这让老刘心理极度地不平衡,总是想找点事情。不久前,他起诉到法院,认为房屋的出租收益归小刘一人,其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并不同意房屋进行出租,要求收回住房,或者将房屋的出租收益归老刘所有。律师
看到自己的老爹没事找茬,小刘非常气愤,但又没有时间应付,他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希望沈律师能代理此案小刘带来了一份在居委会签订的调解书,在几年前,双方经居委会的调解,达成了协议,双方都是房屋的同住人,房屋是福利分房,分房时小刘也是同住人,现在因家庭矛盾,达成如下协议,南面一间为16.5平方,带一厕所,归老刘使用,北面一间为12.9平方,带一北阳台,现改为厕所,归小刘使用,厨房两人共用。
但老刘认为房屋当时是单位建设,属于参建房,当时单位参建房屋时自己出资叁万元,才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后来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老刘使用,之后老刘、妻子和儿子小刘搬入房屋居住至今,妻子在搬入新居后没多久就患病去世。小刘就由妻子的父母抚养长大,之后因小刘要结婚,故而自己才会同意他们借住一间房,现在小刘有自己的产权房了,故而要求收回。对双方签订的调解文件,老刘装聋作哑,称当时是小刘没住房才这么答应的,现在有住房了,就应当归还给自己。
沈律师认为小刘的户籍从幼儿园开始就迁入在内,居住五年后,因其母亲患病,搬至外婆外公家居住,由老人照顾患癌症的母亲,当时老刘是单位的销售,经常需要去外地出差,故而母亲去世后,小刘还是和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之后小刘成年搬回家中居住,并且在房屋内结婚生子,考虑到孩子出生后住房太小,夫妻两人才拿了岳父母的拆迁款在外购房居住。之前双方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对房屋的使用进行了约定。
因父亲和妻子关系不和,小刘夫妻又买了新房,故而搬走,但小刘仍属于房屋的同住人,双方也已经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使用方式,小刘搬走后,为了能尽快归还房贷,将房屋出租,也是合理利用房屋。其将房屋出租给婚纱店的老板,但婚纱店的老板很少来居住,只是将婚纱等存放在房屋内,自己住在店中,并无不可。
当其听闻父亲生病,自己需要开滴滴兼职,无暇照顾老爹,故而雇佣护工代为照顾,为此还支付了所有的护工费用。但老头认为护工照顾不够尽心尽力,故而提出承租公房和小刘无关,显然是荒谬的。要求承租公房归老头一人使用,或者收取的租金归其所有,也不是合理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