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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铺砌墙发生争议,争议未解决房东又出租属于违约

体育用品公司、鄢某签订一份《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体育用品公司向鄢某承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建筑面积230.08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鄢某于2013年7月1日前向体育用品公司交付该商铺。租金第一年每月为28,000元,第二每月28,000元,第三年30,800元,合同还约定了第四年至第六年的租金。律师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房租,每次付款时间提前10天支付。体育用品公司支付三个月租金84,000元,作为第一期三个月房屋租金。双方约定体育用品公司向鄢某支付二个月房屋租金保证金56,000元。该商铺每年的物业费由鄢某承担支付。合同还约定一方违反合同,须给另一方合同押金100%做赔偿。双方另约定两个月装修免租期。

合同签订后,体育用品公司支付鄢某第一季度租金84,000元,押金56,000元,鄢某出具收据。体育用品公司另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3,804.8元。鄢某将房屋交付体育用品公司。因承租的房屋未与隔壁其他商铺隔断,体育用品公司要求鄢某砌墙隔开,鄢某则要求体育用品公司自行砌墙,为此双方发生矛盾。体育用品公司一直未对承租的商铺进行装修,亦未使用。律师

鄢某又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鄢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鄢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租金及押金。体育用品公司则认为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鄢某又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鄢某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鄢某签订的《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砌墙问题产生矛盾,鄢某在与体育用品公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另租给张某,系“一房两租”的行为,因砌墙而引发的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出租的行为显属违约。现体育用品公司要求解除与鄢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以体育用品公司诉状副本送达鄢某的时间为准。律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租赁合同虽然解除,体育用品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占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免租期之后的租金,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全额退还上述费用,缺乏依据。(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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