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小学(以下简称“淞滨路小学”)与被告(反诉原告)林J、陆H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淞滨路小学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授予吴淞学区使用权。律师
2013年6月29日,吴淞学区与林J、陆H签订《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给林J、陆H使用,租期为一年,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全年租金为3万元。
该合同到期后,吴淞学区与林J、陆H未续签租赁合同。2014年9月24日,吴淞学区书面通知林J、陆H要求清空腾出房屋。
林J、陆H承租房屋开办烟酒店,已付清2014年4月30日前的租金,未支付押金,至今未搬离房屋。
淞滨路小学诉称,系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某号街面房的所有权人,并授予上海市宝山区小教吴淞学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租赁协议到期后,根据教育局“退租还教”的精神,吴淞学区不再与林J、陆H续签租赁合同,但林J、陆H一直占用房屋不予归还,故淞滨路小学起诉要求林J、陆H返还房屋,并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15,000元。律师
林J、陆H辩称并反诉称,同意返还房屋,但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包含房屋相邻一共有16间门面房,已经退了14家,出租方全部免收承租人2014年1月1日后的租金。
2014年8月底,双方当事人协商过,但林J、陆H要求与其他家一样得到补偿未果。2014年9月中旬,淞滨路小学将房屋的房顶扒开,导致下雨时房屋漏水,造成货架、货柜损坏,部分货物(香烟)被浸湿,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
不同意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并反诉要求淞滨路小学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退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1万元。
淞滨路小学辩称,没有去扒房屋房顶,不清楚房屋漏水的情况,诉讼前也没有得到林J、陆H关于房屋漏水的反映。因为相邻的房屋从2014年7月份开始陆续拆除,如果房屋漏水,也可能是施工队在相邻房屋施工时对房屋造成影响。
关于14家承租人,合同到期后的使用费因为是协商解决的,就免除了,但是不存在退房租的事实。本案双方协商不成,故不同意免除合同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费。律师
林J、陆H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提供15张照片,证明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还提供相邻门面房的承租户出具的证明,证明这两个人都从学校退了半年房租。淞滨路小学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淞滨路小学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排他性权利。现淞滨路小学要求林J、陆H返还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J、陆H是否有权占有房屋。
根据查明的事实,林J、陆H基于其与吴淞学区签订的《租赁协议》占有房屋,该协议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止,现租期已届满,吴淞学区未与其续租,林J、陆H已丧失继续使用房屋的权利,属于无权占有。因此,淞滨路小学向林J、陆H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予以准许。律师
林J、陆H占用房屋至今,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淞滨路小学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予以准许。林J、陆H称淞滨路小学将房屋的房顶扒开,导致房屋漏水造成财物损失,仅提供照片为证,证据不足,其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难以支持。
林J、陆H要求退还租金的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淞滨路小学并非《租赁协议》相对方,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反诉原告)林J、陆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小学返还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某号房屋;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1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林J、陆H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宝山区淞滨路小学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退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1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6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