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张某和承租人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于张某“甲方(张某)需提供乙方(某公司)正常经营的相关证照”,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支付了租金16.5元(每月租金55,000元,三个月一付)、转让费2万元和保证金保证金11万(保证金不可视为预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从中先行垫付乙方拖欠费用),除此之外还支付了中介费5.5万元、宣传活动策划设计费27万、装修5.5万、陈列柜制作费4万元。租赁之前承租人拟在此处经营化妆品及百货,之后由于承租房屋所处的某区限制经营种类,这套房屋上成立的公司未能如愿办理经营执照。律师
根据这份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其他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须双倍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出租人需提供乙方正常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于在办理营业执照事宜产生争议,双方曾就解除合同协商但未果。承租人诉讼至法院,并且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收条、付款凭证、中介费发票、通知函、寄件凭证及存根、装修施工合同及收据、陈列柜制作合同及收据、活动策划设计合同及收据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律师
承租人称早在房屋返还交接日期之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合同,房屋返还交接日期当日是补办交接手续,制作的陈列柜并未运入承租房屋,而宣传活动未实际举行,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又重新出租导致装修已经变动,无法评估。承租人称装修用去5.5万,出租人仅认可3万元,并且不同意赔偿。律师
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合同中约定的由出租人提供经营所需要的相关证照究竟是代办营业执照,还是仅仅提供房屋产权证等租赁凭证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从合同的本意来看,沈洁律师认为属于非常含糊其辞的约定,很多当事人自己书写的合同都有累似的问题,比如一切手续、所有后果、全部费用等等,听起来似乎气势很磅礴,约定也很概括,实际上是属于典型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确实约定由出租人代办营业执照的,写成“出租人代办营业执照,如不能顺利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产租赁合同、退还保证金,并且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装修折价给出租人。”如果约定清晰的,那么承租人的要求自然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约定不明的,那么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也是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证照,如果出租人已经提供了协办义务需要的文件,营业执照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律师
在没有约定,口头约定一方不承认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日常的常理,承租人是办理公司的人,作为出租人只有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等协助义务,并没有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如果租房后意味着房东必然承担办理执照义务的,有违常理。
由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出租人同意返还保证金,那么保证金可以返还。至于陈列柜并没有运到租赁地址,也没有使用,宣传活动由于没有实际举行,不能当然视作已产生的损失,故而这项损失法院都没有支持赔偿。律师
由于承租人装修了房屋,解除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承租人,出租人再次出租房屋后,对装修也进行了一定的利用,故而酌情补偿该公司装修损失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