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林某等人签订了某号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对租金、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装饰装修等事项作了约定。王某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在该商铺内申请注册上海市普陀区某生活馆。对店铺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费用为263942元。律师
一年半后因地铁项目施工,租赁店铺外道路被遮挡,王某协商要求减免租金,出租人不同意。王某就停止了租金的支付,后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没收保证金。
出租人起诉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房屋租金诉讼中王某明确表示装修残值另行处理,故而提起本诉讼,要求补偿房屋装修损失13万元,装修和添附归出租人所有。律师
出租人认为房屋的装修没有经过书面同意,应当及时返还房屋,逾期视为放弃装修所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王某首先提出,故而要求补偿无依据。在租金诉讼中,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房租及解除合同后的房屋租金共计66666元。退还房租保证金。
关于谁是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方,涉及到装修物是否补偿的问题。由于地铁工程施工导致双方解除合同,属于情事情变的一种,解除合同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出租合同双方,王某虽欠付租金,但还未到达严重违约的程度。在租金支付纠纷中,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就房屋所做的装修和添附物要求被告给予补偿,显属合理,但补偿标准应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律师
评估报告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添附物工程进行残值评估,装饰装修及添附物费用重置价为202425元(其中装饰工程164925元、安装工程37500元),公共场所装修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装修残值为121455元。
出租人认为原地坪、吊顶、墙面等均有装修,王某拆除后擅自装修,同时空调移系擅自移动,以上费用不应计算在重置价中。王某对诉讼请求变更要求补偿80%的装修残值。法院认为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合同解除,出租人补偿评估价值的一半,为60727.50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