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虹口区某大楼群房及地面1~3楼系商业用房,楼上部分是居民住宅,该小区其他大楼均系居民住宅,前期物业系该开发商投资成立,也是商场的关联公司,在房屋全部售出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改选物业公司。商场考虑自己的利益和特殊的情况,要求自己聘请物业,不需要新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新的物业公司和前期物业为了争夺“地盘”,在小区里上演了一场全武行。律师
在小区里面靠街面的一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裙楼、几层商业用房等,这些特殊的业主因为持有的房屋面积大,几千甚至上万平方米,在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上占有较多的投票权,能够左右或者影响业主大会的决议。律师
这类型的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对房屋的用途和其他业主有所不同,往往用于经营目的,而且对外开放。为了实现经营目的和保证安全、消防、卫生,这类业主有时候还需要聘请保安公司、保洁公司,或者自己聘用保安员和清洁工提供服务,即便这样沈洁律师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是正对整个小区物业或者整个小区大楼的,而不是针对建筑区划内的部分业主的,也很难将部分业主从小区中区分出去,沈律师举例说:比如某小区共有12幢建筑物,虽然其中一幢可以独立的使用保安和清洁工,进行垃圾清运等维护,但是整个小区的维护,比如公共绿地的维护是无法分割进行的。所以即使上文中的业主自请物业管理公司,但是不能解除和整个小区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也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