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称,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为经营商铺做了大量投资,被告通知原告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期限另行通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能答复恢复经营期限。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未答复。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房租46,440元、履约保证金25,800元、商品质量和公用事业保证金1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1,600元及各项损失166,236元。
餐饮公司辩称,签署租赁合同时被告公司还未成立,浦某某是被告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之一,在公司成立前商铺由浦某某管理,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上海雅荣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浦某某是被告股东之一,商铺由浦某某管理。被成立后,曾两次通知小商铺开业以减少损失。而原告在被告召集小业主协商的时候即表示,合同已解除。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任何钱款,原告还拖欠水电费未付,签订合同和解除合同都是在被告成立之前发生的。原告提出的店铺内电器、食品模型及其他损失无法确认。原告经营的是水果吧,租房协议拿的也是浦东的,装修没有进行消防报备也没有餐饮许可证,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请。
餐饮管理公司当时还没成立,正在工商局等待批准,公司的股东周先生和骆女士两人看中了位于松江的一处商场地下室,这里是新开张的商场,地下室正在筹办美食广场,各个店铺正在招租。看到租金有优惠,周先生两人急忙租下了地下室的一处场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于周先生来感人实际经营的主体还没有完成工伤登记,故而由两名股东代签租赁合同,等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后,再通知对方。
到时候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都由注册成立的公司承接,合同签订后,两人就开始对商铺进行装修,并取名为川菜小吃天地。之后,周先生和骆女士两人向商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叁万元,租金为付三押一,押金为两万元。商场保证拥有商铺的转租权,如果因商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退还押金和保证金,并赔偿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对商铺装修如何赔偿,对已经支付但还没有使用的租金是否退还。律师
正当周先生两人雇了装修队,花了捌万元将商铺装修一新,还花了十多万元,购买了排风机、桌椅、餐具等物品,雇佣了三名服务员、一名收银员、两名厨师和一名洗碗工。开业第一个月非常顺利,生意也很火爆,销售额打到了壹佰多万元,扣除各种劳务成本、租金、蔬菜肉类的进货成本,第一个月净盈利为拾多万元。之后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了下来,周先生正打算复印后交给商场,没想到却遇到了意外。
周先生被一场突如起来的交通事故撞伤,被送往医院后治疗,骆女士的女儿在美国生育子女,故而之前已经去了美国照顾女儿。之后,周先生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勉强可以起来。又经过三四个月的调养,他才能够行动自如。之后他立即到摊位,将营业执照复印后,送往了商场的办公室。但此时,商场正和一家大型餐饮公司洽谈业务,要将整个地下室承包出去。
这个消息对于周先生来说简直是天打霹雳,之后商场就称因有人举报商铺无证经营,故而对他们的餐饮店进行停业调查,之后又称至今为止没有办理消防开业安全检查,要求餐饮店停业整顿。对此周先生并不予以理会,但商场切断了商铺的水电煤供应,并且将停止了地下室的电梯运行,将周先生和雇员们挡在门外,不让他们进入经营。
为此,周先生特地到消防局进行咨询,消防局称,商场整体已经审批通过,内部开业的小店铺不需要进行申报审批。同时,店铺的营业执照在第二个月已经办理,因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故而一直没有悬挂。同样的卫生许可证也已经办理,因周先生车祸没有去领取。餐饮公司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装修折旧款项贰拾万元,退还已经支付的剩余两个月租金,退还保证金和店铺押金,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赔偿员工遣散费用等十多万元。
听了周先生的描述,沈律师认为商场违约解除租赁合同,故而违反租赁合同,是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关于店铺的保证金和押金,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当然也应当一并退回。同样的,还没有使用的两个月租金也应退回。同时因商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周先生公司的装修全部不能使用,这些费用也是应当赔偿的,但购买锅碗瓢盆、排风机、桌椅板凳的费用,不应当由商场赔偿,这些物品还可以继续使用,故而装修折旧款的金额要求高了。
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员工遣散费这是周先生和骆女士需要考虑的,他们可以在其他地方继续租赁场地,经营商铺。这些遣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在开餐饮公司时需要考虑的,要求出租方赔偿并不合理。如果周先生他们租赁其他地方,继续经营,是不需要支出这笔费用的,故而无法要求商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