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店诉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套内建筑面积为344.01平方米商铺出租给被告,该商铺只供被告以“A”酒吧经营之用;被告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律师
《附件六特别租赁条款》约定该商铺房屋产权证书将可能在商铺交付日后办理出,该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该商铺的交付及相关期限、费用的支付。
2014年5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浦市监案处字〔2014〕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相关当事人自2013年8月20日起,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浦东新区秀沿路开设A酒吧,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2014年7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浦市监案责改字〔2014〕X号无照经营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因在浦东新区秀沿路无证经营A酒吧,责令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律师
南汇区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9月27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原告,工程名称为酒店、地下室、宴会厅、冬季花园、商业桩基工程,建设地址为上海南汇康桥工业区,建设规模为74,845平方米。
2010年7月23日,上述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1年1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工程即康桥半岛假日酒店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商铺包含在上述项目中。
原告酒店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22,280.0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等等。律师
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房屋出租需具备出租的权属证明,原告作为商业项目的开发商却一直未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也使酒吧无法正常经营,并受到处罚,目前已经处于停业状态,给被告造成了很大损失,故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
双方签订的《盛高置地康桥半岛项目之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商铺在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
现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自2014年1月起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月租金29,298.19元的标准计算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律师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亦有合同约定,且原告自行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低于双方约定,亦予以确认。因双方在合同签订时,被告明知商铺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且在合同中也约定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该商铺的交付及相关期限、费用的支付,故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商铺产权证书为由拒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