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业公司诉被告李L、马M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乙方经营用途为面馆,经营品牌为福大碗牛肉面。租赁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律师
合同载明,水、电、煤气、排烟等管道预留、接口使用位置由甲方统一办理,并统一设置在甲方规定位置。若乙方需要进行电气、电量等扩容的,且配置容量在甲方设置条件下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自行办理所经营范围内的卫生、营业等许可证明、证件,甲方应提供乙方因办理相关证照所需要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逾期支付各项约定费用(如租金及其他费用等),甲方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约,并承担滞纳金,滞纳金为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至实际支付日。律师
若乙方逾期7天未能交付租金、押金及乙方应付的水、电、燃气、通讯等相关费用,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催讨通知,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滞纳金及违约金,滞纳金按每天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为乙方半年的租金(按当年租金计算),并且甲方可发函或挂号信给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收到函或挂号信之日,即为双方租赁协议终止之日。
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应按本协议时间与要求撤离甲方场地。甲方未按期将本协议约定物业交付乙方装潢的(非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律师
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承租该房屋作经营面馆使用至今,并于2013年5月成立上海F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冶某。2013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共计37,870元,其中押金18,265.05元。
因被告拖欠付租,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于2014年6月15日前付清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05,590.59元以及水电费2,842元,逾期未付的,原告将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立即归还房屋。至2014年6月15日,被告欠付原告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93,401.23元。
被告李L辩称,被告向原告承租房屋用于开牛肉面馆。原告招商时,让被告尽快装修,说是华泾广场要整体开业。然从2013年1月开业到现在,整个广场仍然没有人气,与引进时的承诺相反,除了一期商户引入外,被告所在的7号楼整个楼上是空的,商场楼上基本上也都是空的。律师
后原告让被告写申请报告,同意免租期一年,但未签书面合同。第二年,原告表示看商场人气,如果人气起来了,被告就付房租,但是两年下来,一直没有人气,被告打了三次申请报告,申请减租,交由原告再往公司报告,但未获批。
被告现已实际投入48万元,包括装修、设备、工资及租金等各方面费用(租金支付了37,870元)。另外,《租赁协议书》约定,水、电、煤气、排烟等接口由甲方(即原告)办理,但原告至今未给被告提供排烟通道,由于排烟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告卫生许可证办不出来,其他餐饮单位都预留了烟道,被告现在只能想办法排到雨水井,导致环保通不过。原告诉称被告未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正式开张(2013年5月成立了上海F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马M辩称,双方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先开业,故被告实际是先装修,后与原告签合同(合同上的公章是被告刻的,因当时尚未成立公司)。很多承租户未交房租,原告为何单起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律师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七日未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原告催讨无果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现被告拖欠付租已逾一年,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合同约定之违约责任,于法有据。(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