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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为知青帮困出借门卫室,转租作理发店收回房屋

原告田甲与被告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田甲诉称,其是文革前支援新疆建设的知青,1994年按照国家政策回沪定居。因为生活困难,经向上级反映,当时的龙柏街道几经周折将原龙柏X村X号门门卫室(共12平方米,因屋顶漏雨、墙体长霉而闲置)借给原告开设小店,用以解决生活困难。这种借房不同于商业性质借房,是帮困而不设借用期限。律师

此后,原告一直使用房屋十三年多。2013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房屋属全体业主所有,要求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原告认为,既然房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就应该交还全体业主,遂不同意返还给作为私人企业的被告。

2013年7月1日,被告指使龙柏X村物业工作人员翁某带领十几个外地民工用暴力将正在营业的小店收回,将原告小店的工作人员赶出门外,并砌墙将店门封堵,还抢去了店内设备。

原告认为,其拿到房屋后自行将房屋修缮,彻底解决漏雨的问题,并在2009年对小店进行了装修,现被告的抢夺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使用权的妨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律师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龙柏X村目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在该小区所属居委会协调下开展工作。房屋属于小区公建配套用房,原告在使用期间又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开设理发店,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大,被告在业主及居委会要求下采取整顿措施,收回房屋,原告的相关物品仍留置于房屋内。

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在使用涉案房屋过程中又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经营理发店。2013年6月14日,被告发出《通知》1份,载明:“龙柏X村X号门卫室(暂住人员田甲):龙柏X村X号门原门卫室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公建配套用房不得挪作他用,现我物业公司要收回该处公建配套用房。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房间内全部物品清理后搬离。逾期未搬离的,我物业公司将按无主处理。”律师

龙柏X村居委会干部述称,当初街道将涉案房屋借用给原告是为其解困,现原告的生活状况已不困难,却将房屋高价对外转租,谋取私利,已经违反了《临时租房协议》的约定,并且该协议也约定,如遇政府或物业征用该房,原告应无条件撤出。原告转租房屋开设的理发店构成噪音和垃圾污染,小区其他业主对原告均有意见,在其他业主的长期要求下,居委会要求物业将涉案房屋收回。

涉案房屋的次承租人吴某述称,其向原告承租涉案房屋开设理发店,签了三年合同,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最后涨至每月2,800元。

小区居民赵某述称,其是在与吴某交谈时得知吴某从原告处承租涉案房屋,租金比较高,理发店音响很吵且将剪发后的垃圾直接往门外扫,小区居民有意见,甚至与原告发生过争执,后向居委会反映要求物业将房屋收回。律师

小区居民陈某述称,原告从新疆回来后因生活困难向街道借用了涉案房屋,现其夫妻俩已退休,且子女也另成家,生活并不困难,但其却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开设理发店,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小区居民强烈要求居委会和物业收回房屋。

小区居民余某述称,原告刚从新疆回来时,生活比较困难,街道对其照顾出借涉案房屋给他,但其却以高价将房屋对外转租,且租金越收越高,已近3,000元每月。现原告生活已经不困难了,小区居民普遍认为他的这种转租行为很不合理,多次要求居委会和物业收回房屋。律师

原告与某物业签订的《临时租房协议》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并依约履行。被告作为某物业的继受方,该《临时租房协议》对于双方双方继续产生效力。《临时租房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只作杂货店使用,不得转租。现原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他人用于开设理发店,已违反了《临时租房协议》的约定,且违背了龙柏街道当初以帮困性质将房屋租借给原告的目的。律师

此外,《临时租房协议》亦约定如遇政府或物业征用该房,原告应无条件撤出,不得拖延。现被告将作为公建配套用房性质的涉案房屋予以收回的行为,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亦符合《临时租房协议》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租房合同之诉请,不予支持。(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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