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市×××
被反诉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
反诉请求:
1、返还反诉人多支付的1.08万元房款。
2、支付反诉人垫付的首月转贷利息7591.47元,及3000元利息补贴。
3、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的律师费××××元。
4、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律师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抵押变更合同》,对××路××7号房屋的产权过户和尾款支付日期约定为××××年5月28日,对房屋担保借款的转贷约定为××××年5月16日。但被反诉人违反合同,没有先办理房产过户的“收件收据”,导致反诉人无法支付房款和办理贷款过户。律师
后双方达成一致:××年6月6日反诉人支付现金34万和写下4.6万的欠条,6月17日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月17日,被反诉人收到银行的转贷款(注:银行办理转贷有一个月的操作时间),上述的实际履行日期是对合同约定的过户及付款时间的改变,当时双方都接受,因此反诉人并未违约还是能享有6万元的税金补贴。
××路房屋的转让价格是418.52万元,扣除6万税金补贴,反诉人实际需要支付412.52万元。反诉人实际的付款情况是:30万定金;190万电汇;155万银行转贷;38.6万现金(包括已还的4.6万欠条),其金额总和是413.6万元,比412.52万超出了1.08万元。律师
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返还多收取的1.08万元房屋买卖款;并根据《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支付反诉讼人垫付的首月转贷利息7591.47元,及3000元利息补贴,支付反诉人的律师费和反诉诉讼费。
反诉人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并支持反诉人的正确主张。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蒋××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