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五万元整,共计十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律师
原被告双方及房地产居间方上海××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居间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号×G、×F及×号车位。在该居间协议的《补充条款》“定金及房款支付方式”第A款约定由原告支付定金五万元,由原告方代理人赵丹阳、被告方在华代理人项×××(经公证)、居间方工作人员庄××骑缝签名。
原告方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五万元定金,被告在华代理人×××在2007年7月26日出具五万元定金收条一张。之后原告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遭到被告代理人项立嵩的拒绝。律师
居间方发送书面文件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原告亦委托沈洁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居间方转告被告“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最后签约日200×年8月29日到居间方办公处等待被告签约,被告没有到场签约。
原告认为,原告依据定金条款向被告支付了五万元定金,被告反悔拒绝出售房产,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律师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