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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买卖纠纷律师函

上海××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之委托,就房地产买卖一事致函贵司:律师

我方当事人和贵司在200×年7月31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购买位于××路1号×F、×G、车位×号,我方委托人依约支付了五万元的定金。数日前我方当事人和房产出卖人××国际有限公司在华代理人×××进行联系,×先生在电话中称不同意出售该房产,也不愿意按照定金罚责承担违约责任。现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律师特发此函,望:

第一,贵司转告××国际有限公司,我方委托人愿意继续购买该房产,希望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二,贵司转告××国际有限公司,如该司不愿意出售房产的,需双倍返还定金。

本函由EMS特快专递发送,作为法律文件,如发生诉讼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律师

本函以下无正文

沈洁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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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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