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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一房两卖 即使过户也可撤销

【法律咨询】张先生看中一套景观房,因需要和家人商议,没有当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秦小姐先于张先生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张先生见心仪的房子被他人买走了,听售楼工作人员说秦小姐还没有支付首器款,遂要求将房屋卖给他。售楼人员见付款日期已近而秦小姐又联系不上,怕销售指标完不成,又和张先生签订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秦小姐获悉后要求确认张先生的合同无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经和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仍和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后买受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上说的“善意”,就是不知情的意思,“恶意”就是知情的含义,“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咱主观上明知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为之。张先生明知房屋已经售卖给他人,仍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不属于善意。律师

2、恶意串通取得的产权登记,前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

特定房号的房屋是一种特定物买卖,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后买受人在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且抢先办理产权登记的,未必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这是因为物权虽然具有排除债权的效力,但因损害了前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过户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如果前买受人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他可以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将房屋权利恢复到没有过户前,再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撤销房地产登记所造成的费用和延误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卖人和后买受人共同承担。律师

3、前买受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后买受人,出卖人无法交付标的物,也无法转移所有权,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前买受可以选择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机器利息,由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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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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