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由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合同约定张某必须在月底前付清全款,遂双方另签订定金合同并且张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但之后张某未在月底前付清全款,李某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律师
案例引用
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购买李某名下的房屋,合同约定张某必须在月底前付清全款。并且李某告知张某其卖方是为了买房,因此不能因为不付清房款而影响自己买房。后张某并没有按约履行支付完房屋全款,李某遂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月底前将房屋的全款支付,现原告未支付全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违约在先,因此被告不需返还定金。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定金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现原告未能按照购房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款付清,已经构成违约,故其违约在先导致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不成,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中的定金合同纠纷。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定金作为实践合同,自定金交付是合同生效。现双方达成定金合同,卖房合同未实现并非因为不可抗力等情形,故应当严格按照定金规则进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