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徐某是做小生意的,因资金周转问题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学区房出卖给张某,张某支付房款后不久徐某生意发生好转,便不同意过户房屋并主张用相同价格买回,双方引发纠纷。律师
案例引用
徐某和张某是朋友,徐某是作小生意的,因资金周转问题,其与张某达成合意将名下的一套学区房出卖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在半年内将房屋过户给至张某名下,否则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张某就将50万元一次性转账支付给徐某,徐某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张某并将房屋交付使用。
之后徐某生意好转,解决了资金问题,房价也有所上涨,便主张将房屋以原价买回,不同意进行过户。张某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律师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被告主张其签订合同是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理应被撤销,但双方签订合同时系自愿并价格合理,故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被告延迟过户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房地产买卖纠纷,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因各种原因反悔,遭买方诉讼至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受害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故本案中被告虽资金紧张,但房屋出卖价合理,故不属于上述情形。律师
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之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并不是因为一方发生任何原因便可主张撤销,否则即构成违约。故本案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要求被告支付瑕疵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