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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定金之后拒绝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判双倍返还

作者:蒋敏捷律师

张某经上海某房地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某年某月某日张某、王某和房地经纪事务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合同约定双方应于签约后10日内签订关于上海市某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应于签约后10日内补足剩余定金10万元。居间协议签订时,张某先向王某交付了定金5万元整。合同履约期渐近,房地产经纪方称王某购买的其他房屋出了点问题而不愿意出售该房屋。张某得知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到王某家中送剩余的定金,被告拒绝见面,并委派自己的儿子下楼推托。张某急于购买该房用于结婚,王某一不卖方,二不归还定金,张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律师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于某月某日在事先未与被告联系,中介公司也未到场的情形下擅自来到被告住所,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才因此发生冲突,后通过报警才平息此事。现被告仍希望履行居间协议,原告补足定金后双方可签订买卖合同,若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愿意返还原告定金并作出合理的利息补偿,但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请属实,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定金5万元共10万元。律师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定金并签订的定金条款属定金合同,系对之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之后,并没有按约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

被告辩称原告系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来到被告家中因此导致发生冲突,但某月某日是定金合同约定的签订买卖合同的最后期限,事后被告也没有要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意思,故被告构成违约,其抗辩并不成立。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定金关系即生效,原告未支付其余定金不改变被告已收取的定金性质。被告收取定金并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法合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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