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家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真实成交价格是230万,当时中介介绍说该地区最低可以做到180万,可以省下不少税费。考虑到税费都是我们承担,也表示了同意,就按照180万做低了合同价,另外还和上家签订了一张装修补偿协议,约定装修费是50万元,该房屋是上家准备结婚用的房屋,装修基本是全新的,当时还没有购置家具(除了固定在墙上的壁橱)和电器。律师
支付了70万元后,上家称这是为儿子准备的婚房,现在小两口闹矛盾不想结婚了,待去掉儿媳妇产权名份后办理过户。由于过程较长,我们提出先入住,后过户。后来因为一些细节争议,上家不想卖,我们也不想买了,协商解除合同。我们要求上家退全款,他们称可以退还180万元的房款部分(已经支付了20万元),当时40万元的装修款不能全部退还,由于我们已经使用了四个月,故而要扣除装修折旧十五万元,我们认为他的装修最多价值15万元,签40万元的装修补偿费纯粹是为了避税而已。现他扣除70万元分文不归还,请问律师这样做有依据吗?律师
你们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交易价格约定为180万元,双方对价格的约定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仅仅是为了应付房屋过户纳税所用,房产的真实交易价格是230万元。房地产的房屋和装修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装修是附着物,附在房屋上成了房子的一个部分,不能分开出售,将房子价格和装修分开来卖是常用的避税手段。律师
如果房屋的装修价值和合同约定的价值是相同,没有一部房地产法律不允许把装修和房屋分开交易,对于房屋内的一些家具、电器一起出售的房产,将家电家具和房产分开计价是可以的。不过如果故意把装修价格抬高,把房屋价格压低,实际上是进行逃税,以较低的价格申报房屋过户,可以少缴很多税费,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故而你们的价格条款无效,应当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律师
现住你们经过对方的同意,使用居住了房屋四个月,期间是无偿的,现住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也应当协商合适的房屋使用费给产权人,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同等区域类似房屋的租赁价格来确定。至于你们上家要求扣除十五万元的装修折旧款显然不是合理的数额,一方面该数额过大,同等地区的租金并没有那么高,另外一方面获得了租金或者房屋使用费后,已经在房屋使用费中包括和考虑了装修的折旧,不应当另行补偿。至于产权人心理上认为新房子先被你们住了只是一种个人的想法,于法无据,不能要求赔偿。当然如果你们是擅自闯入居住的,那么不仅要按照房屋使用费来支付使用成本,还要对新房被擅自使用承担这人,需要酌情增加一些赔偿,作为对产权人的抚慰。律师
上家扣住70万元不归还,你们可以按照当时签订的解除协议要求他归还,如果没有签订协议的,你们应当诉讼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注意后者诉讼费标的按交易价格总价计算,前者按要求返还70万元进行计算),要求返还70万元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