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方的姓名”:
本律师受“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之委托(下简称我方委托人),就你方违反《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事致函给贵方:律师
贵方和我方委托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我方委托人依据合同支付了15.5万元的购房款。贵方和房产中介承诺该房产能够顺利过户,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房产上存在继承问题未能顺利过户。之后,房产中介称贵方和“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正在上海市公证处积极办理继承权手续,需2-3周时间,我方委托人信以为真,耐心等待贵方佳音。律师
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看来,继承手续迟迟无法办结,房产过户因此无法进行,已经超出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日期,我方委托人要求:
第一,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二,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5.5万元;
第三,赔偿合同违约金××元。
第四,赔偿我方已经承担的公积金贷款服务费××元,评估费××元,担保费××元;
接到本函后立即和本律师联系,商讨以上事宜,否则委托人将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本函由EMS特快专递发送,发生诉讼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本函以下无正文。律师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沈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