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手房下家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地:营业执照上面地址,邮编:律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总经理
被告:“二手房上家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地:中国香港皇后大道中××号万利商业大厦××室
商业登记证号:×××
国内联系人:“被告联络人”,男,汉,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五万元整,共计十万元;
附:判决被告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沈洁律师说明诉讼费并不是诉讼请求,由法院判明
事实和理由:律师
原被告双方及房地产居间方上海瑞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居间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房屋的地址及×号车位。在该居间协议的《补充条款》“定金及房款支付方式”第A款约定由原告支付定金五万元,由原告方代理人赵丹阳、被告方在华代理人“被告联络人”(经公证)、居间方工作人员庄红村骑缝签名。
原告方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五万元定金,被告在华代理人“被告联络人”在某年某月某日出具五万元定金收条一张。之后原告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遭到被告代理人“被告联络人”的拒绝。律师
居间方发送书面文件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原告亦委托上沈洁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居间方转告被告“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最后签约日某年某月某日到居间方办公处等待被告签约,被告没有到场签约。
原告认为,原告依据定金条款向被告支付了五万元定金,被告反悔拒绝出售房产,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律师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证据目录
证据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页数
证据一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含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约定房地产购房定金为5万元 ×页;
证据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产权人信息 居间协议约定的房产为被告所有 ×页
证据三 收条 证明被告在华代理人“被告联络人”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 ×页
证据四 “二手房上家的姓名或者名称”证明书 “被告联络人”系被告在中国的委托人,具有代表被告出售该房产的合法授权。 ×页;
证据五 “被告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 1页
证据六 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含授权委托书) ×页律师
证据七 律师函及EMS底单 证明原告催告被告履行协议 ×页
证据八 居间方给被告的函件 证明被告违约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