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一家收到了陆百多万的拆迁款,在加上卖掉自己之前投资的二手房,手里有上千万的巨款。为了让家里人住得更加宽敞和舒服,他在附近的中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不久后就看到一套合适的小别墅。在中介带着他看了房子后,他觉得非常满意。
这套别墅的售价为壹仟零伍拾万,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房屋的售价定为壹仟万,很快,韩先生就支付了贰佰万,双方和中介签订了二手房居间协议,里面对房屋的总价,何时交付和过户,都进行明确的约定。
本来想等着房子顺顺利利过户,突然上家来电表示不愿意卖房了。上家称这套房屋是自己和妻子共同买的,但买房当时妻子正在美国就读,无法回来办理手续,故而房产证上就写了他一人的名字,现在他将房子卖了,但当时妻子并不知情,后来获悉后,妻子认为不应卖房,故而上家提出居间合同中关于买房的内容双方解除,但上家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这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上家一人所有,在签订居间合同之前,韩先生并不知道上家已婚,而且妻子还反对出售房屋。由于上家妻子没有到场,而且在电话中称不愿意售房,在协商无果后,韩先生出于无奈,只能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房屋买卖不成,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双方之间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众说纷纭,卖家声称自己没有获得妻子的授权,故而合同签订后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而自己也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买家韩先生认为对方以妻子为由拒绝出售房屋,主要是前一段时间房价有所上涨,卖家认为自己亏了,故而找借口推脱,不愿意售房。
非常气愤的韩先生想和对方对簿公堂,因对方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他只能按照居间协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已经对房屋买卖的价格、付款日期、过户日期等约定的非常明确,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也无可厚非。虽然房产是夫妻两人共有的,但由于产权人仅登记为一人所有,故而丈夫一人售房也是有效的,更何况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即便房产为来个男人所有,合同本身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现在总房价为壹仟万,定金为贰百万,属于合理,在收取了下了韩先生的贰百万定金后,上家不愿售房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