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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给子女,是否需征得他人同意

毛老先生将自己名下一套五十平方米,价值约三百万的房子以一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了自己的大儿子,小儿子获悉房屋过户后,认为大哥通过低价买卖的方式来独占父亲的房屋,侵害了他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要求宣告他们父子两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平时,大哥确实经常到父亲家中照顾他的起居生活,对此毛老先生也非常念叨大儿子的好。相比之下,小儿子住得更近,但他忙于自己的工作,平时还要辅导孩子的功课,所以并不是经常到父亲家中去,有时候甚至一个月也去不了一次。对此父亲一只念念叨叨,常常要求孩子多来父亲家中。律师

得知父亲的房子落到了大哥名下,小儿子不干了,他表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父亲已经70多岁高龄了,肯定是一时受了大哥的蒙蔽,才会把房屋过户到他名下,而且大哥以基地的价格通过买卖的方式将父亲名下房产过户,就是想独占父母的房产。大哥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耄耄之年的毛老先生却表示,自己将房产以一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儿子,是为了防止自己太老了,发生老年痴呆等问题,不能表达自己的正是意思,到时候头脑糊涂,意识不清,就没法将房子留给大儿子了。律师

现在毛老先生已经75岁了,但表达自己的思维仍旧思路清晰,没有老年痴呆或者意识不清的情况,他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后,和大儿子约定自己可以继续居住到老死为止,也约定了大儿子每周必须来看望自己两次,照顾自己的起居,这种约定也是比较合理的。故而其和大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小儿子因觉得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一人,非常不公平,但他平时又没有空来看望父亲,甚至也难得打一次电话问候。其父亲不愿意将房产留给他也是情有可原的。律师

毛老先生的妻子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去世,毛老先生购买这套房屋只有在十多年前,故而这套房屋上不牵涉妻子的遗产问题,也不存在继承的争议。他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完全是自己个人意思的表示,至于小儿子认为的不公平是他自己主观看法,并不是真正的不公平。如果当时毛老先生还没有去世,那么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合同属于无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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