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先生和他人因买卖房地产发生了纠纷,后来他被买家起诉后,法院判决施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买卖进行下去。新买家张先生表示不知道之前房东已将房屋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的事实。后来在看房过程中,房东称该房屋现在出租给他人,不方便查看看,带他去看楼下一套一模一样房型的房屋。
在看完房后,新的买方张先生对房型非常满意,随后两人就在看房后进行了签约,并且在不久后将房屋买卖,完成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但是双方在买卖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双方也没法说明合同是如何洽谈的。当时正是本市房价的上升时期,双方的交易价格已经高于当初的购买价,但和同地段类型的房屋相比,市场价格能否如此低价,对此双方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双方之间得大量购房款是以现金交易,但又不能够提供银行存款、取款的凭证及资金来源的走向。而且购房款数额巨大,对方在一起清点就要花大量的时间,按照社会常理,还有验证有假币的过程。律师
双方当事人在买房过程中完全用现金交割,并且将巨额的现金长期存放在家中,有悖常理。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情况,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新的买房人,张先生是善意第三人,根据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和房东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原来购房人合同利益的情形,所以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用现金买房肯定是不会被怀疑的,因为自己的钱都是辛辛苦苦赚来的,用现金买房也是非常正常的。但现在上海的房子动不动就是几百万的价格,为了安全期间,不需要带太多的现金,可以选择银行转账。
在看法时候,一般都需要看所购房子的房屋结果,即便是同一幢楼的上下单元,也会因装修、适用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而且房屋价格一般都有一定的市场价,俗话说便宜无好货,如果手头有资金,肯定不会去购买低价的房屋,房屋价格和同类地段相比,特别低的,一般都是“凶宅”,不是常人能够接受的,而本案的房屋是一所正常的住宅,故而它的价格不会特别低得偏离。
一般来说,正常在柜台转账付款,哪怕银行人比较多,最多也就一个多小时,而几百万的现金,如果要进行清点,恐怕一个下午也无法完成。而且还存在真钞和伪钞的问题,这么多的现金,一下子也无法鉴定。更何况,几百万的现金要用两个大箱子来装,一个人过来交那么多现金,而且没有任何的取款记录,这明显也不符合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