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女女士和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薛女士夫妻,后来刘先生因自己买房不成,不愿意出售房屋了,就给薛女士发了一份信,信件内容说他自己无法买到合适的房屋,故而无法将房屋出售给薛女士,要求和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退还已经收到的一百万元首付款。薛女士不愿意自己的买卖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泡汤,她要求购买房屋,并且愿意支付其余的一百二十万元房款,并且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律师
刘先生在履行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也不享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即便发了信函,也不代表其可以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薛女士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一项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被依法解除之前,无论是合同签订后得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满后的实际违约,如果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也有例外,《合同法》110条规定:“(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给了其他买家,房屋已经损毁;(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薛女士都要求交付房屋过户手续没有任何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她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约定解除,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指解除合同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解除由《合同法》93条规定,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协商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享有解除权,通过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而消灭合同关系。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不同点在于协商解除属于事后约定,而且不需要出现约为行为。但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属于事前约定,通常是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律师
法定解除合同制度为《合同法》94条的规定,主要针对不可抗力、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重大违约行为,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重大约为行为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事项,赋予其法定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损失。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使用通知的该方式,形式上用书面方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收到通知的一方对此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律师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