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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上家的债权人能否就房屋主张权利

陶先生通过某不动产居间公司获知了一套复式房以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出售,他看房后决定购买。陶先生夫妇支付了190万的房款,签订了网上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正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在这个等待过程中,上家的债主闻讯房子正在出售,立即查封保全了这套房产。由于房产被查封,银行贷款也无法批下来,过户也无法过户。陶先生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上家要么向债主付清债务,办理房产过户;第二个方案是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所有的房款并且赔偿违约金。律师

但是上家表态收到的房款已经归还其他债务了,别说赔偿违约金了,本金都无法归还给陶先生夫妻。如果要继续过户自己没法还债,让陶先生和债权人商议。陶先生认为自己是卖了房子买房的,现在自己马上要交房,如果买卖合同不履行,自己无家可归,上家表示陶先生可以住,可以先交房。陶先生问自己已经付清的65%的房款,上家的债权人还能查封保全房屋吗?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虽然陶先生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房款,但是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登记。陶先生购买的房产还没有过户的,依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登记的房产,产权仍属于上家,还不是陶先生夫妻的。

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买卖合同生效后,陶先生拥有购买房屋的债权,但是房产过户是一种物权,没有办理过户,仍不是陶先生的产权房。现在债权人查封的是上家的物权。律师

尽管该套房子被查封了,但是陶先生仍有权要求上家履行协议,无法履行的,他可以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和赔偿违约金,《物权法》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律师

如果上家愿意提早交房,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其他人利益,故而陶先生可以搬入其中居住,不过他只能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其他债权人已经查封房屋,如果案件一旦胜诉,势必进入拍卖执行程序,届时陶先生只能搬离。律师

在我们的主持下,陶先生和债权人黄小姐、上家达成了共识,黄小姐解除查封,陶先生岳父母提供房产担保,陶先生向亲友借款和加急办理了产权证,由他支付给黄小姐45万元的上家债务。所幸运的是就在他获得产权的后几日,他的上家又遇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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