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疫情刚刚好些,章老先生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销售独家委托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章老先生独家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坐落在小区内的房产,独家委托期限为一年,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取消这些委托。如果章老先生在委托期限内返回不出售房屋,或者由其他中介公司出售,导致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房客户无法和其成交的,属于章老先生违约,必须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才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
后来章老先生通过邻居介绍想将房屋出售给邻居的亲戚,但他想到自己和房产中介公司还签了这么一份独家委托协议,就犯了难,在女儿的陪同下,他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看了双方之间和合同后,认为这份合同的部分条件是无效的。任何合同为两方以上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但各方当事人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允许当事人予以解除合同,否则有悖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
委托合同需要 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以信任为纽带,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继承不复存在,若一方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是熊依法强制履行的。委托合同各方当事人都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无效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解除方依法负有想相对方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损失”并不包括可预期利益,也就是赔偿的范围仅仅是合同向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律师
目前,委托书中的独家委托期限内,章老先生不得擅自取消该委托,如果取消该委托必须赔偿出售房价20%的违约金,这项约定是无效条款。房产中介公司不能据此要求章老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章老先生承担给房产中介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房产中介公司的损失,一般只是中介的带看劳务费和必要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