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士,女,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周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过户的违约金,共计5万元;
2、判令被反诉人履行交房义务;
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3万。
案件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律师
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某处房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成交金额为235万元,在某期限之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在被反诉人收到总房款的当天交房,过户后30日内之前迁出该房屋的户口(户口至今未迁出)。
反诉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事宜,而被反诉人多次无正当理由违约。首先是逾期7天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直到两个月后才办理了此手续;其次是在收到银行放贷后的当日(即某年某月某日)未按合同约定于当日交房;在接到被反诉人交房通知后,被反诉人又因拒付违约金而一直拒绝交房至今,经计算被反诉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过高,已经累计达到15万元,反诉人自愿将定为3万。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反诉,望能支持反诉请求。律师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女士
具状日期
工商银行贷款经办人证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人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系办理上海银行信贷的业务员,为上海市某处房屋买卖中下家王女士办理贷款手续,在交易过户当天,买卖双方和我都到达交易中心,因卖方周某坚持要求查看贷款信息(贷款已经批下)。卖方拒绝在当天交易过户。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买卖双方才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我愿意在开庭当日到法庭作证。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
日期:
上海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程昌彪证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人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下家王女士购买上家周某位于钦州路房产时,我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职务,因上下家买卖发生纠纷,下家对原办理人员不满意,因此在交房时由我处理本交易。律师
交房当日,上家周某和下家王女士因违约金纠纷发生矛盾,王女士要求周某支付晚过户的违约金,周某表示不同意,拒绝交付钥匙。
此后我一直代表经纪公司在协调此事,包括劝说周某支付少点违约金了结此事,但他称如果支付违约金就不支付中介费,因此协调无结果。后来三四个月间,代表王女士催讨几次钥匙,也没有结果。
我愿意在开庭当日到法庭作证。律师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