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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去世,房产出卖无法过户怎么办

曹先生在上海交了五年社保后,终于有资格在上海买房了,他特别高兴,特地委托了租住房附近的中介帮忙购房。几次看法后,曹先生觉得囊中羞涩,空有购房资格,却买不起房子。不久后,他收到一条好消息,孤寡老人严老先生想把自己的唯一一套住宅出售,之后住养老院,不过老人户口没地方迁,要暂存在房屋中。考虑到自己的户籍也不在上海,曹先生觉得答应也无妨。

各种事项齐全后,曹先生就将款项的一半交给了对方,另外一半他想办理贷款。正当中介把各类书面材料准备齐全,曹先生将资料交给银行办理贷款中,卖家严老先生突然一命呜呼,这让买家曹先生眼前一黑。由于严老先生一直没有结婚,有没有孩子,更没有兄弟姐妹,而且他的父母早就亡故了,为了筹集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他将房屋出售,谁知道售卖过程中又发生了这种意外,留下了没过户的房子。

由于严老先生去世,又无继承人,曹先生虽然已经住进了房子,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四处奔波无果,曹先生便找到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表示,这只能找老人生前所在的居委会了,不过居委会也是一头雾水,表示虽然知道严老先生与曹先生房屋买卖的情况,想帮忙却不知从何下手。无奈之下,沈律师只能建议曹先生将居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其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遗产管理纠纷案件中,依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确定以及履职的新规定,由于严老先生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其遗产管理人。将居委会确定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协助原告曹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严老先生的债务,属于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有了“遗产管理人”这个身份,曹先生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就可以向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交了相关材料。《民法典》颁布实施前,由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很难妥善地处理、分配遗产,特别是无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权如何主张、债务如何履行,都存在法律空白。

《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是符合需要的。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遗产的被继承人多为“五保户”或丁克家族,这些人去世后,他们的财产需要有人来管理。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担任管理人,不仅能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管理、无人知晓的真空状态,也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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