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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为由将房屋另卖,追究违约责任

张先生是外地人,长期在上海工作生活,在上海交了五年社保后,符合购房资格。为此,他特地委托中介寻找合适的房屋,不久经中介介绍,他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不过产权人在国外生活,还没有回国,现在委托给国内的男主人妹妹管理。虽然妹妹手中有钥匙,也有房东亲笔写的委托书和产权证正本,但没有办理售房过户的公证认证,无法办理过户,只能等房东回国办理手续。

谨慎起见,他要求房东的妹妹将授权书交给自己,产权证正本交给中介,他将首付款支付到了房东的名下,房东妹妹写了购房收据给他,当然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没有办理网上备案),为了以防外一,他在中介的建议下,将不卖房的违约金约定为叁拾万元。之后就安心等房东过一个月回国签字和过户。律师

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就当房东要回国之际,爆发了新冠疫情,双方通了电话。细心的张先生还特地录了音,录音表明由于疫情影响,卖家回国的日期无法确定,双方暂定了一个最晚的过户日期,但如果到时候疫情还没有结束,双方可以另行确定新的过户日期。另外,房东在录音中确认了自己确实授权妹妹代为卖房,也认可妹妹签订的售房合同。

谁知道这场疫情不是一周两周,也不是一个月两个月就结束了,而是持续了两三年之久。之后该地遇到了地铁十八号线的建设,并且十八号线开通了一部分。地铁一开通,出行就方便了,房价也会随之而涨。张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屋就靠近地铁的站点,之后房价从比较便宜的叁佰万就很快涨到了三百伍拾万。之后,卖家就不太想卖了,开始拒接他的电话,并且将他的微信拉黑。

之后,张先生惊讶的发现,自己的账户中收到了一笔巨款,一查居然是卖家退回来的首付款。他赶紧和国内的卖家妹妹联系,对方含糊不清,只说等哥哥回国再和张先生解释清楚。张先生心中感觉不妙,在疫情放开后,他就经常去中介处询问。不久,中介工作人员就慌慌张张过来告诉他,那套房屋已经被卖掉了,并且办理了过户,新的买家已经开始装修了。

又气又急的张先生立即找到新买家询问,此时他获悉卖家的户口还没有迁走,故而留下了拾伍万元房款还没有支付。张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双方已经谈妥了二手房交易,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和购房合同,买家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卖家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卖家而言,其因疫情无法办理过户,双方也通过合同和电话确定了过户日期延续,并没有解除合同。而网上备案,只不过是政府的行政要求,和合同生效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基于地铁建设在即,卖家提出了提高价格,而买家认为买卖当时双方已经商定了价格,拒绝涨价,之后卖家就将款项退还给了张先生,还将房屋另行出售。

在和卖家联系后,对方表示他终止房屋买卖交易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疫情,因疫情他迟迟不能回国,故而返还了买家的首付款,另外他还提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进行网上备案,自己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合同并不生效。但买家张先生表示基于地铁建设,房价上涨,卖家想用当时的市场价格重新协商,遭到自己拒绝,故而才将房屋另行出售。而当时卖家不在国内,且他的妹妹提供的委托书,卖家在电话和微信中都肯定了对妹妹的授权,故而合同时真实有效的。

考虑到房屋已经被卖家另行出售,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沈洁律师建议张先生不要再主张房屋的过户和产权,而是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或者按定金退一赔一,即便卖家不认可售房合同,但根据意向书,按定金条款,对方也要赔偿一笔不小的款项。哪怕卖家不认可意向书,那么签字的卖家妹妹就要承担责任,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现在履约无望,沈律师建议张先生解除售房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取消交易并非因为疫情是不可抗力,而是买家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对方以地铁建设开始,提高房价,违约的意图明显,后又将房屋高价出售给他人,考虑到违约方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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