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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卖亲人,租客没有优先购买权

孙大娘在上海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用于自住,另外一处房屋出租给了外地来沪做生意的大刘一家。孙大娘无儿无女,身体经常患病,年来幸亏妹妹来家里照顾。端汤送水很是殷勤,不过妹妹和妹夫一家人因一直没有买房,至今为止一家三口一直蜗居在妹夫老人的房子中,居住状况非常紧张。更何况妹妹和妹夫两人很早就下岗失业,靠打零工为生,根本买不起二手房。即便是经济适用房,也因为拿不出首付,而无法购买。

来考虑妹妹一家的窘境,自己又没有儿女的实际情况,孙大娘打算将其中一套房屋赠送给妹妹,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听到房屋送给妹妹后,以后妹妹如果要出售房屋的,会有很高的税收。为了避免这些费用,姐妹两人商量后,就将两套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赠予给妹妹。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如果是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办理过户的,可以根据市场最低价进行交易,这样也可以少交很多的税收。

经查询,出租的那套房屋是四十二个平方,属于徐汇区长桥地区,最低交易价格可以做到壹佰柒拾万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还是继续出租给了大刘一家。之后发生了疫情,孙大娘也没有提出收回房屋。疫情过后,妹妹一家想收回房屋一家人搬去一起住,也方便照顾同一小区的孙大娘。并且告诉了租客大刘,称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妹妹,合同到期后,需要收回房屋自住。

此时,大刘的女儿已经大学毕业,留在上海闵行的一所学校担任老师,户口也落户在了上海,不久前已经和大学中的男同学刚刚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还没有办理婚宴。听说自己承租的房屋过户给了房东的妹妹,大刘找了附近的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后,就向孙大娘提出了他们具有优先购买权。大刘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房东以壹佰多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他们也有权以同等价格购买这个房子,声称如果孙大娘不把房屋出售给他们,就去法院起诉。律师

听了孙大娘姐妹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姐妹两人关系亲密,亲情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因素,和普通的买卖关系有很大的不同。出租人出卖房屋给近亲属,处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特别方式,排除了承租人的有限购买权,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考虑到妹妹对自己的多年照顾,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妹妹和妹夫,其租客并不具备有限购买权。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故而按照解释的规定,租客大刘一家并没有优先购买权。

估计大刘在进行法律咨询的时候,并没有告知清楚,购买人是房东的妹妹,误以为自己具有有限购买权。更何况大刘在上海也没有交满五年的社保,根据法律规定,他并不符合购买人的资格。而其女儿,只不过是房屋的同住人,但并不是房屋的承租方,故而即便其具备了上海户籍,符合购房资质,也是无权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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