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向上家购买一套二手房,看到房地产买卖价格是320万元,刘某觉得很便宜,向房产中介询问时,其得知房东夫妻购买的房产离女方父母家太远,现在女房东怀孕了,需要女方父母照顾,故而急售房产搬家,还称房东其他房产已经签约了,需要钱支付首付,故而便宜急卖。刘某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1万的定金,并且询问到手价是什么含义,要求中介公司计算税费。律师
双方采用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约定税费各自承担,但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买方承担全部税费及中介费。中介的证词也证明这是一套“到手价”的房屋。签订合同后刘某拒绝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东罚没了所有定金11万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称自己被中介公司误导,何况约定卖方的税收和中介费由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非常不理解,来到本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为其“二审翻案”,并且许诺了五五开的高额风险代理费。
对于本案件,沈洁律师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定金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五项规定,合同均是有效的。律师
二手房在发生交易的时候,会出现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税费,由于国家一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政干涉,提高税率以控制房价上涨,同时增加税收收入,导致购买一套房屋的成本日益增加,有些房屋,买卖双方的总税额为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十几,在加上中介公司对买卖双方的居间收费一般为上下家各1%,会出现几十万这样的巨额税费,对买卖双方是一种不小的负担。而中介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或者不清楚交易税率,或者诚心欺骗,导致买卖双方经常发生争议。律师
刘先生认为的“如此巨额的税费都要我承担,没这可能,早知道我就不买了。”就源于此。刘先生认为出卖房产缴纳税收是卖方的应尽义务,自己可以为对方负担,也可以拒绝负担,这是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的,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费。律师
对于刘先生的疑惑,我们认为此约定并不违法。双方存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定金合同关系,按照税法的规定,出卖方承担的费用大头是税金,而买受方承担的多为费用,比如房屋登记费,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卖方,不过税法并没有禁止纳税义务人让其他人,包括合同的买方来承担这些税收。也就是说这里面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税务部门的征税行政行为,另外一方是买卖双方对税金负担的约定,试想,如果刘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如果提出不愿意负担税收,那么卖方也就是上家势必对房屋加价出售,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沈洁律师一贯认为的加税,加任何一种税收,包括房产税都不能起到调解房地产售价的作用,只能加重买卖双方的经济负担,征税并不能让过热的房地产价格回到原位,这些费用势必最终转移到买方身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