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经常要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进行结算,如果双方遗忘结算,而卖方又欠费未付的,买方有没有义务为卖方垫付甚至支付这些费用?律师
根据《关于H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9号)的规定,非新建商品住宅,即二手房的买受人自房地产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的物业费由房屋出售人支付。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至于水电煤等费用应当是由谁使用的就由谁承担,同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律师
所以房屋买受人没有义务替出卖方垫付甚至支付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