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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对换,不守信用变被告

原告:兄A

被告:弟B、父C、母D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房产归属、及其事后约定协议》,将徐汇区江安路58弄桂花园53号604室产权变为原告一人所有;律师

2、判令被告三承担上述房产的过户税费。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一系父子关系,和被告二系母子关系,和被告三系兄弟关系,上海市××区××路×××室(下简A房产)原系19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人登记为被告一一人,实际产权共有人系原被告四人。该房屋目前由原告及妻女三人共同居住。上海市××路××弄××号××室(下简称B房产)系原告以公积金及贷款购买,产权人为原告一人,购置以来一直由三位被告居住。律师

今年因被告三需要登记结婚,父母(被告一和二)担心结婚后过户产权会变成被告三和未来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被告一和被告二提出将房屋产权互易,即原来原告一家三口居住的A房产登记改为原告所有,三位被告居住的B路房产改为三位被告所有,房屋产权互易后,实现产权人居住自己的产权房,而不是居住对方的房产。

一开始原告不同意互易,原告担心履行产权互易过程中双方会起争议,其次A房产中本来就有原告1/4的产权,且B房产的面积及市场价值比A房产略高一些。但是鉴于三被告都是自己最亲密的人,经被告的多次说服动员,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由被告一起草,四方在200×年××月××日签订《房产归属、及其事后约定协议》,约定房产互易,过户更名费用由被告三承担。律师

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原本属于自己名下的B房产过户给了三位被告,过户方式为买卖,但是原告没有收取任何对价款。之后被告方提出,如果桂花园房产直接由父亲(被告一)过户到原告,要支付100%的税费,而如果先将房产确认到原被告四人名下(94方案产权人),再将剩余被告三人的四分之三房产份额过户给原告,就可以少付25%的税费。为了给弟弟(被告三)节约一些过户费用,原告也同意了此方案,办理了相关的手续,A房产确权为四人所有,但后来被告三人不同意将A房产过户给原告一人。律师

原告找双方亲友、人大代表多次进行斡旋、调解均无效,原告唯一拥有的一套住房在家庭成员房屋产权互易中就此蒸发。原告认为自己最基本的居住和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家庭矛盾演变成为法律纠纷,原告希望友好协商解决的愿望就此落空,无奈向贵院起诉,希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律师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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