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下略其余三原告
被告:孙××,下略其余二被告
诉讼请求:律师
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月1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路×弄××支弄×号××室的房地产,合同约定双方于200×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律师
后因被告称购置的新房尚在装修,要求推迟过户及交房日期,在房地产中介公司上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协调下,被告(卖方)之一的孙××和原告(买方)之一的朱××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过户时间改为200×年9月28日”。
200×年9月26日房地产中介公司向被告发出挂号信催告,被告表示拒绝。200×年10月8日,被告发出书面通知,称原告没有将第二笔房款共计7×万元支付给被告,所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原告认为无论是房地产买卖合同还是《补充协议》都约定先过户后付款,所以在200×年10月23日再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遭到被告拒绝。律师
原告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现被告拒不履行其主要义务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原告特此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