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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房屋出售人要求涨价,被诉返还定金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经上海安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得称安宜房产)居间介绍,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以下币种相同)130万元;双方于签订协议后60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律师

2013年9月28日,双方到安宜房产协商解决问题。期间,被告表示房屋不卖了,要卖就涨价,原告无法接受。后经调解,被告愿意向原告返还收取的定金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3万元,于2013年10月7日一次性解决。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律师

被告廖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没有买卖关系,钱是安宜房产交给被告,而不是原告给被告的。被告只拿到5万元中的3万元,另外2万元被安宜房产拿去,因为房屋成交价为130万元,比被告委托价128万元高了2万元。被告系遭原告逼迫在《违约补偿协议》上签字,当时房屋为租赁房屋不能买卖,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通知原告去安宜房产协商,被告不签《违约补偿协议》就不准离开。房屋于2013年10月12日取得房地产权证,现被告愿意按《居间协议》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律师

房屋原为被告承租的房屋。经安宜房产居间介绍,双方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原告以13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房屋,支付意向金5万元;如被告签订本协议,则原告同意意向金转为定金,由安宜房产转交被告。双方同意在被告签署本协议后60日内共同赴安宜房产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被告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若原告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其他约定被告为净到手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均由原告承担。律师

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明确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同时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支付期限进行了预先安排,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达成的合意,属于预约合同。虽然签约时房屋为租赁房屋,但被告有义务在距离签订买卖合同的60日内,办理购房手续,将房屋转为产权房,保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期签订。《居间协议》系双方就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交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律师

原告支付的定金依照《居间协议》约定,是由居间方安宜房产转交被告,故被告以定金非由原告直接交给被告为由抗辩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不予采纳。从被告出具的收条及《违约补偿协议》来看,被告均确认收到定金5万元,其称其中2万元由安宜房产拿去,系被告与安宜房产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原告无关,不能否定被告收取原告定金5万元的事实。律师

之后,在《居间协议》签订后不足60日的时间内,被告不同意出售房屋,且经安宜房产协调,被告愿意返还定金5万元并补偿3万元,原告也表示接受,应当认定双方于2013年9月28日已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预约合同关系,被告应据此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因被告逾期未付款为由要求加重被告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采纳。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某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定金5万元;二、被告廖某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3万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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