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向售房人李某购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房屋,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房价为87万元,房屋建筑面积25.85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有抵押。此后双方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陈小姐支付了购房款44万元。
之后李某没有能按照买卖合同交房,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延期交房补充协议》,约定李某延期两个月交房,但到期后李某也没有能履行义务,故而陈小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按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支付购房赔偿金13.2万元。律师
该套房屋在售房前数月登记到李某名下,取得产权证一个月后,办公楼抵押给了徐某,债权数额高达3千3百万元。买卖合同规定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房屋设定的抵押登记,并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约定撤销抵押的前两周,该房屋不仅没有注销设置在房屋上的抵押,房屋又被法院依法查封,此后李某下落不明。律师
购房人陈小姐无奈,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支付自己违约金,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已购房一方缴付的房款4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违约金。在某期限之前未能交付房屋或未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买方同意再给予补救期10天,如补救期届满仍没有撤销抵押或者交房的,构成严重违约,下家有权利解除合同,上家退还已交的购房款和占有该款项期间的同期存款利息,支付所有违约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已收款的30%支付乙方赔偿金。按此约定计算,30%的赔偿金为44万已付款乘30%,即13.2万元。律师
经调查该房屋的抵押没有撤销,房屋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后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双方无法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基于房屋目前无法正常过户,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上家陈小姐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下家李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按已付房款的30%承担解约责任。律师
故而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支付购房赔偿金13.2万元;按已付房款44万元的日万分之五计付支付延期缴付房屋的违约金29260;退还购房款44万元,并且以为44万元为本金,按付款人到判决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1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