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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批不出贷款,协商解除合同起纠纷

顾某夫妻通过某物业顾问公司向朱某夫妻购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某房屋,房屋总价为150万元,支付房款47万元,余款约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双方约定余款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若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补足房款并且支付给上家。律师

合同特别注明了,合同签订时,如果依据限售政策以及被告的相应情况确认顾某夫妻不具备购房资格,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上家同意将已收款返还下家。但没有对通不过贷款进行免责约定。律师

后顾某夫妻申请的贷款没有获得批准,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顾某夫妻)就购买甲方位于松江区某房屋,达成买卖定金交易,乙方支付甲方(朱某夫妻)该房屋交易首期房价款共计肆拾柒万元整,后因银行政策变动导致贷款不足乙方放弃购买。经双方协议,甲方退还乙方首期房价款,分两笔退还:第一笔共计贰拾伍万元整已经退还给乙方;第二笔共计贰拾万元整于某日退还给乙方。签字生效。”律师

此后顾某夫妻收到了45万元的退款。上家顾某认为剩余2万元至今未还,故而要求返还2万元购房款。朱某夫妻认为是顾某两人的原因没有办理贷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交易,其不愿退还全部房款,2万元是作为解约代价留下的,是一种违约金。顾某认为无法办理贷款是一个方面,另一个原因是顾某夫妻不符合购房资格,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不符合购房资格,全款退还,互补追究违约责任,故而要求归还房款有法律依据。律师

结论:法院认为双方签署《解约协议》是否与原告购房资格有关的问题,解约协议确认了未能继续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原因系贷款方面原因所致,解约的后果双方已经进行了处理,只需要退还45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同意归还其他的两万元房款,现在朱某已经履行了义务,故而顾某再起诉还款没有法律依据。(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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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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