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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避税,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陈某夫妻诉章某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某夫妻诉称,经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陈某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出售给章某,交易所有的税费均由章某承担。陈某到手价为510万元,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为290万元,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实际成交价为510万元。律师

合同签订后,章某夫妻共支付房款250万元,陈某准备去澳门购置房产,但得知出售合同中的290万元是合法收入,其余220万元不能证明为合法收入,无法到澳门购置房产。陈某回沪后向税务部门咨询,才得知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陈某请求判令:确认原、章某就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陈某返还章某房款250万元。律师

章某夫妻辩称并反诉称,章某开始挂牌是460万元,后来涨到510万元,考虑到税收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是290万元,陈某也愿意配合,交易中心审核也通过了,综上,合同有效。现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原、章某就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陈某协助章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交付章某。

章某共计向陈某支付房款250万元。陈某称需移民澳门购房、做低房价的房款部分无法证明系合法收入,双方产生争议,致合同未顺利履行。律师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10万元,出于避税,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90万元。合同中房价款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可分性,是相对独立的。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与办理登记备案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的,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双方房价款系510万元。陈某以避税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律师

陈某称因做低房价导致其无法致澳门购房,此非影响合同效力之必要因素,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且双方对此并未有特别约定。章某无义务承担陈某他处不能购房的风险。综上,双方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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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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