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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缺部分产权人的签字,合同是否无效

王某诉称,因原告要购买陈某三人名下位于浦东新区成山路房产,通过居间方向陈某支付了22万元的购房意向金,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出卖方陈某三人,权利人也是三人,总房价435万元。协议约定入出卖人在协议上签字,则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律师

事后买受人发现签订的居间协议上甲方只有陈某、居间方的签章,并无陈某妻子林某、陈某女儿的签章。王某认为根据协议约定须由甲、乙、丙三方签章后才生效,因此居间协议以及协议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故而起诉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陈某三人归还原告购房意向金22万元。

陈某三人称,陈某和林某是夫妻关系,陈某是两人的女儿,三人协商一致出售三人名下的房屋,故由林某和陈某办理售房事宜。陈某代表三人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协议,根据居间方的要求,妻子林某至居间方领取了22万元定金,并又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林某愿意售房。律师

林某表示接到买方电话要求延缓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时间,后双方协商履约事宜,王某表示将付款110万元直接支付至银行,卖方暂时不能动用,等办理完还贷抵押注销手续才可以收款。鉴于该房屋出售时卖方有一定数额的贷款,故而卖方不同意。

另该买卖合同仅约定了到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但没有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时间。

居间方辩称陈某持有委托书,林某至居间方收取意向金并出具了同意卖房的承诺书,即便居间协议上只有陈某一人签字,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他产权人可以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追认。买受人称委托书及承诺书是事后补签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到委托书。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以其与陈某、居间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出卖方仅有陈某一人签名,在不确定陈某是否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认为陈某不能代表出卖方(陈某三人)签署协议,因此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王某请求的返还购房意向金是以合同无效为基础的,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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