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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涤除抵押权后付款,违反义务在先后履行者拒付款

黄某和花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花某将航头镇房屋以转让价70万元出售给黄某,房屋实际成交价为92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成交价做成70万元整,另外22万元差价在签买卖合同当日支付给甲方。合同约定未按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未付款的2%的违约金,同样的如果逾期交房的,也按此违约金处理。律师

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首付款为42万元(内含定金2万元),卖售方同意将该房屋资料原件暂存于中介方(拿首付款去银行撤销抵押,然后动迁协议和房产证留在中介方保管。)。第二笔房款为40万元,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交易过户当日支付第三笔房款10万元。

后实际履行过程中陆续支付了42万元,2万元、2万元、40万元、2万元、4万元,共计50万元。花某收取首付款后没有注销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因未能及时过户,买受人黄某提起了诉讼。律师

黄某称花某欠债不还,房屋被司法查封。除了房款外还借款5万元用于清偿债务,黄某称将剩余房款全部支付给了花某,花某口头答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花某称黄某延迟17天支付第二期房款,同意黄某支付逾期违约金后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逾期一日按2%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136,000元。

此前花某和抵押权人发生诉讼,要求他人撤销房屋抵押权,花某支付9万元,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就此了结。后房屋抵押权登记被撤销,但花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花某称等收到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才能与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房屋又作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花某妹妹,债权数额6万元。黄某要求花某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表示不不追究花某逾期办理房产过户的违约责任。律师

合同虽然约定了某日前黄某需要支付第二笔房款40万元,但《买卖合同》关于花某用首付款去撤销抵押权登记的约定对花某仍具约束力,且就时间安排而言,该义务应先于黄某支付义务的履行。花某未能及时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房屋抵押权登记经过诉讼后才撤销,花某违反合同义务在先,作为后履行的黄某、有权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律师

花某在此抵押,进行了抵押权登记,故黄某要求涤除房屋抵押权登记后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可以准许。(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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