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王某、第三人建设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地产权利登记在王某名下,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系建设银行,债权数额166万元。律师
沈某诉称,就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转让价款为255万元。沈某分期支付给王某房款159万元,但王某没有依约将该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时至今日也未将抵押登记注销,导致房屋不能交易过户。而该房屋已经涨价50万元。
故起诉要求继续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要求王某返还房款159万元、要求王某支付以已付房款159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共10天的违约金、要求王某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赔偿51万元。律师
王某辩称当时沈某口头同意王某将该159万元用于投资使用两个月。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赔偿金本质就是违约金,且约定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应当向沈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10日王某仍未交付的,除王某应向沈某支付10日违约金外,沈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沈某单方面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王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的20%。律师
双方在补充条款(一)中约定,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系建设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债权数额为160万元。王某应于过户前完成还贷手续,并完成注销抵押手续。若王某因本人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则沈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同时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沈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沈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了前期房款和补偿款,王某得款后有能力归还银行贷款,却将款项他用,不及时注销房屋上设定的抵押登记,导致该房无法过户,沈某的合同目的落空。沈某要求解除合同,其意思表示到达王某,故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该日解除。律师
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王某。合同解除后,王某取得的房款159万元应当返还沈某。沈某要求王某支付以159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0天的违约金,并按照总房价款255万元的20%赔偿51万元,合法有据。律师
至于王某要求调整赔偿金的金额,双方签约至今,房价呈上涨趋势,沈某面临房产增值部分的损失、已付房款159万元的利息损失以及诉讼成本律师费、误工费、担保费、交通费等各项支出,双方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方式尚属合理,且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王某的主张不予采纳。(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9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