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两房改建为三房未告知买方,要求退购房定金支持

原告仲W与被告陈T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A公司居间介绍,实地查看了涉案房屋,并表示了购房意愿。原告仲W(购买方,甲方)、被告陈T(出售方)及A公司(居间方,乙方)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购买房屋。支付意向金五万元整;意向书所列条件如不为出售方接受,甲方所支付之意向金立即无息返还;在意向书之有效期内,卖方同意出售房产的,则意向金转为定金。律师

签订此意向书后,原告向A公司支付了意向金5万元。A公司通知被告,被告同意上述购买意向书中约定的房屋总价及付款条件出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仲W支付的关于购买我方所有的坐落于×室房屋定金五万元。

当晚,原告通知A公司表示不再购买此房,要求收回意向金。房屋为二室二厅一卫的房型结构,被告在2007年装修此房时,改造成了三室二厅一卫的房型结构。

原告仲W诉称,2013年7月1日,原告因置换三房需要,有意购买被告陈T所有房屋(涉案房屋),A公司向原告介绍此房为三房的房型。原告在简单看房后,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该意向书明确此房屋的房型为三室二厅一卫。原告得知该房屋原为二室二厅一卫房型结构,被告自行改建成三房结构。原告深感受欺,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撤销委托并退还意向金,A公司以该笔意向金已作为定金交付被告为由拒绝返还。律师

原告认为,原告涉案房屋的房型结构并不了解,被告及中介公司未如实将房屋的房型结构经过改造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本案存在明显的欺诈、重大误解情形。现要求判令:1、要求撤销《委托购买意向书》的定金条款;2、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陈T辩称,涉案房屋的原房型结构确为大两房在2007年装修时候在客厅里面隔了一个书房,改建成三室二厅一卫的房型结构。被告委托A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屋后,原告夫妇曾多次到涉案房屋来实地查看,明知房型结构的改变。原被告从未见过原告,该笔定金由A公司转交给被告。之后,原告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此房,所以找借口解除委托购买意向书。律师

涉案房屋建造的结构为二室二厅房型,被告在自住装修时改建为三室二厅,变更了房屋结构。在A公司挂牌信息以及《委托购买意向书》中载明房型为三室二厅,虽然原告实地查看过房屋,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或A公司将房屋房型系改建的情况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此,原告对此房的真实房型结构存在误解。

房屋权利人或使用人私自改建的房型结构与房屋原建造的房型结构无论在面积利用、墙体承重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被告收取原告的5万元定金即表明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律师

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求购三室二厅的房型结构之房屋,求购的三室二厅的房型结构应当是房屋设计建造的结构,而非被告自行改建的房型。

被告以及A公司在意向书中将此房房型表述为三房,对原告产生误导,致使原告误以为此房房型为原始的设计结构,产生了误解。现原告基于重大误解而要求撤销《委托购买意向书》的定金条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律师

定金条款解除后,被告应将已收取的定金返还原告。原告事先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原始结构而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55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