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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时上家尚未办理产证,面积不符能否不购房

原告严M与被告何H、聂D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严M诉称,原告通过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定金和居间协议》,并于当日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签订协议后被告取得了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律师

原告获悉被告办理了产权证后,从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房产信息,房屋建筑面积为136.10平方米,与《定金协议》约定89.42平方米大相径庭。由于被告隐瞒房屋真实面积,致使原告将承担的税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远超预算,且有违原告购买小户型房屋的本意。现原告要求解除《定金协议》,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被告何H辩称,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尚未取得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只能以该房预售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虽然预售合同上写明“另有地下附属面积46.82平方米”,但该面积是否计入产权登记面积,被告无从判断。律师

房地产证登记的面积合并了建筑面积和地下附属面积,造成与《定金协议》约定不一致,被告不存在隐瞒的故意。原告购房前多次实地察看房屋,对房型、面积等房屋基本情况了然于胸,且被告并未因面积增加而提高房屋总价,房地产交易税率、物业管理费也没有因房屋面积增加发生任何变化,故被告认为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与上海良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迎薰路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89.4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0.25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9.17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46.82平方米。律师

海良伟置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被告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该通知列明“……原合同预测建筑面积为89.42平方米,合同预测套内面积为80.25平方米;现实测建筑面积为89.2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6.82平方米,实测套内面积为80.12平方米。……”。

双方在《定金协议》中对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相关主要事项作了预先规划,并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该《定金协议》确立了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的预约关系。讼争《定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律师

签订《定金协议》时,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原告也前往实地察看了房屋,清楚房屋的房型结构。之后,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将房屋地下建筑面积一并计入有证面积,与《定金协议》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89.42平方米有较大差异,并非双方能够预见及控制,不存在被告隐瞒房屋面积的事实。虽然有证面积的增加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房屋总成交价,但无疑增加了原告的物业持有成本,也不符合原告购房的本来意愿。律师

现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不能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但被告收取的定金5万元应返还原告。(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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