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3月,因被告商场招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承租预定单》,并同时交付了定金(币种下同)10,000元。按预定单要求,原告选定了某购物中心某商铺,面积为18.16平方米。但被告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绝交付。由于被告原因商场无法如期开业,经原告多次询问后无果,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其已支付定金1万元,因被告现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故起诉至,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订金2万元。律师
被告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商铺承租预定单》,约定由原告承租上海市某号面积18.16平方米的某商铺经营。原告应于2011年4月15日之前进场装修,逾期视为违约,定金不退,商铺不予保留。2011年5月1日之前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本定金转为商铺保证金。该预订单还约定,原告取得选铺权并选好铺之后,在本订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不得将该商铺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以确保承租人的承租权,否则实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应双倍返还承租人已付金额。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届期,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商铺以供装修。原告多次催促,至2011年10月,原告发现上述商场已由其他公司进行招租,原告无法获得预定的铺位,被告公司也下落不明。律师
双方之间为上海市某商铺的租赁,确立了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在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万元定金后生效。该定金属立约定金,以担保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约定的时间到来之前,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以供装修,故被告对双方未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负有责任,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因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然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1万元应根据定金罚则由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律师
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计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