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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购房还是民间借贷以付款方式断定

E称,K、E存在长期借贷关系,案外人施某仅对外出租房屋,后房屋被拆掉,K所述租金情况不属实。K称房屋出租由E具体操作,其没参与,租金情况亦为E口头告知K。律师

K称房屋总价为730,000元(含中介费30,000元),每人应付365,000元;K曾经借给E450,000元;后K丈夫沈1新办理了一张宁波银行的卡,该卡可取现500,000元(属于借的),沈1将该卡给了E,K一共给了E950,000元;其中借款450,000元,E还了400,000元,还剩余50,000元;该50,000元与前述500,000元E在又还给沈1170,000元,还有380,000元;双方约定这380,000元中的365,000元作为房款和中介费,剩余15,000元;前述500,000元的利息,每月3,500元,共15个月,利息为52,500元,双方约定各承担一半即26,250元,最后E说房屋1,500元出租了,出租15个月共22,500元,再给K一半11,250元;26,250元减去11,250元得出15,000元,与前述15,000元平帐。律师

沈1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签订《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E结清了前述贷款。

E称,其与沈1之间存在借贷关系,50万元贷款是放贷,其已将宁波银行的50万元贷款还清,而同日再借出的50万元贷款已由他人使用。K对E提供的沈1签名的还贷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宁波银行贷款是每年先归还再同时借出,仍由E使用,对于还贷凭证原件在E处的原因无法说清。

E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律师

E提供了房屋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载明:房屋的出租人:施某,类型公房转租,租金1,600元/月,期限:一年。E认可房屋的购买价格73万元(含中介费3万元),但对于K所述出资情况不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K是否履行了《房产契约》约定的出资义务,对此法院做如下分析。首先,从K(含配偶沈1)与E(含E使用的沈某3的银行卡)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看,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的钱款往来关系。相比普通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双方的钱款往来时间跨度长,频率高,且部分金额较大。律师

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前,E每个月较为固定的支付K3,500元左右的利息。故综合双方钱款往来及利息支付情况,E所述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借贷关系具有较高可能性。其次,K、E签有《房产契约》,但该契约并未约定K的出资金额,K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对在此之前、之后发生的借贷款项转化为购房投资款达成过合意。

即使K所述其欲出资36.5万元的意思表示属实,但在双方存在长期借贷关系的情况下,K认为双方十余次借贷款项余额系其出资,此种出资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交易惯例。律师

E提供了沈1签名的《宁波银行还贷凭证》的原件,而K对该还款凭证原件在E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E已将该50万元贷款还清。基于此,K所述出资情况更无法得到印证。

莉萍虽称与E合资购房,但审理中亦自认具体购房事宜及后续出租情况均由E操作。作为一个购房人,K显然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及勤勉义务。现K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资金往来转化为出资款,故对K所述出资情况,难以采信。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沪0106民初29735号 (2018)沪02民终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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