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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买房合同,双倍奉还定金

原告C与被告D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C(乙方)经房地产事务所(丙方)居间与D(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203室房屋,总房价款为145万元(其他条件见附件一《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律师

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为过户之需,于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前往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乙方支付首付款61万元(含已付定金,及尾款2万元,由丙方代为保管);乙方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后7日内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第二期房款84万元;双方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后7日内,由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支付尾款2万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交易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律师

当日,D(甲方)与C(乙方)及房地产事务所(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出售203室房屋价款为145万元,乙方购买价为144.5万元,丙方同意从中介费中拿出部分补贴房东到手价,其中产生税费除中介费各付外,其它税费由乙方承担。同日,D出具收据,载明,收到C定金2万元。该2万元现由房地产事务所保管。律师

D表示,203室房屋第一次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当时土地使用期限登记为50年,后更正为70年。C、房地产事务所对上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权证真实性无异议。

虽203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为王元兴、D,但D以个人名义与C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该协议系D的真实意思表示,对D有法律约束力,D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D表示其父亲对上述协议不予认可,即《房地产买卖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事实上D也未在协议约定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期限内办妥203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故买卖双方未按约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D,D已经构成违约。C要求D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律师

房地产事务所应将所保管的2万元退还给D。D已经出具了定金收据,并同意由房地产事务所保管定金,其主张未收到定金,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C定金4万元;二、第三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D2万元。(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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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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